第A06版:专版(社会)

依法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应把握的三个问题

□许晋

语言文字是助力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基础性因素。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语言文字工作领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形成了以宪法规定为统领,以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为一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体系。2001年,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实施,该法律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语言文字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此后十余年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条例等,这些地方法律法规为有效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提升国民语言能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做出了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7年5月3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全面把握新时代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核心要义,明确我区各族人民群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妥善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学习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应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准确把握新时代党中央关于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系列文件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等重大工程,为新时代我国语言文字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第一次明确指出语言文字事业的特点、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的特点,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国办名义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立足新时代,面对新形势,进一步明确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提出要“牢固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

《实施办法》将全面把握新时代党中央关于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核心要义作为指导思想,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将“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维护国家统一,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作为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方针目标。

全面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必须深刻领会新时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长久之策、固本之举,必须深刻领会坚持依法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一项既利国利民又利己,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基础性工程。

准确把握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国家,有130多种语言、30多种文字,语言文字情况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必须牢固确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准确把握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准确把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也有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共同责任。

学习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要准确理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之间并行不悖的关系。“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我国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民族语文工作指导思想,是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基础上提出的新的战略方针。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有助于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并把党中央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决策部署落实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教育教学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要求等条款中,进一步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内蒙古全面准确实施。

准确把握新时代全面加强内蒙古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成为教育领域关注的焦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要搞好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内蒙古城镇化水平虽然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但内蒙古西部地区、农牧区仍是普通话普及的攻坚区和深水区,学前儿童、教师、青壮年农牧民、基层干部是普通话普及的重点关注人群。切实解决内蒙古地区普通话普及不平衡不充分的局面,更好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客观需要,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学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必须全面落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要认真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2021年,我区印发《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学校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推行使用三科统编教材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关工作。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基本用语用字,有助于夯实语言文字认同这一文化认同的重要基石,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为国家认同和国家形象的重要标志。

当前,内蒙古已步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形势对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亟须语言文字事业有新开拓、新发展。坚持依法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法治意识,有助于消除各民族交流交往的语言障碍,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学习使用语言文字和提升科学文化素质的需求,引领全区各族人民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内蒙古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为内蒙古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