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二版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告

各公积金借款人(主借款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上述规定从即日起退还在2016年12月6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更换抵押物业务的主借款人设定房屋抵押时已支付给房产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费用。请在上述期间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过更换抵押物业务的主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属地营业部办理退还抵押登记费业务。

抵押登记费退费标准为: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退还不动产抵押登记费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