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理论实践

司法保障生态环境相关举措的调查研究

□魏洪钧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打造高水平审判队伍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律责任具有刑事、民事、行政高度复合性及关联性的特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成立了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资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此后,六个基层院相继成立了由刑事、民事、行政领域资深法官组成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通过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案件审理集中化,统筹环境资源审判,统一审判理念,规范审理规则,优化审判力量。2022年,全盟两级法院分别聘请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草等部门111名相关专家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并制定了《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工作规程(试行)》,针对全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和理论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

践行“青山+”恢复性理念  创新替代性修复措施

兴安盟森林广袤、水草丰盈,当地群众经营林草、保护林草。但近些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不少农民改变土地性质,将林地、草地开垦为耕地,滥砍伐、滥开荒导致林地、草地被破坏。自2017年起,兴安盟两级法院逐步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开设巡回法庭,鼓励群众旁听,提高当地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促使农民自行修复土地面貌。针对原生环境遭到破坏后已不再适合植被原地生长和珍贵野生动物遭到猎杀后不能再生的情况,兴安盟两级法院秉承环境恢复司法理念,创造性提出了“青山+”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方案,以多种方式保护环境、优化环境。例如,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由陈某某购买11900元的鱼苗并完成投放,以履行环境修复义务。这是兴安盟首例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件。例如,2021年,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兴安盟检察分院诉被告李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李某某以从事6个月的林草管护劳动(管护面积500亩)替代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正义网和兴安日报刊登致歉信。该案系兴安盟首例“劳役代偿”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再如,2023年初,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令吴某某认购“碳汇”,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该案系自治区首例“碳汇损失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多措并举创新宣传方式  提升环境资源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兴安盟两级法院通过录制抖音、小视频,在“世界海洋日”“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等重大节点进行专题宣传。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群众等旁听庭审,用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逐步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利用重大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工作,在“世界环境日”举办“依法保护山林水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宣传活动,到突泉县水泉镇进行法治宣讲,增强了基层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在“世界地球日”走进幼儿园,与小朋友们共画“我们的美丽家园”,在孩子心中播下绿色种子。每年,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都会举办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广大公众和社会媒体通报兴安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以司法之力守护美丽兴安

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2020年2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案件全面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通知》;2022年5月,出台《关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适用“青山+”修复司法理念的实施方案》,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兴安盟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创新“青山+”修复理念,通过优质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业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绿色兴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基础更为扎实,让“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潜力更为深厚,为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贡献司法力量。

(作者单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